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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15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司聲字第1594號 聲 請 人 巨偉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巧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相對人收受存證信函之郵政掛號郵件回執正本。   ㈡相對人巧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09月23日經授    中字第0993261566號函核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    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    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    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。(未選任清算者,請依公    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。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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