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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17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司聲字第1752號 聲 請 人 吳怡君 相 對 人 豐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隆 上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貳 拾伍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另按 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,應負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 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5%,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。 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,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 第1840號判決相對人勝訴,聲請人不服,提起上訴,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45號將原判決部分廢棄 ,並知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0分之 9,餘由 聲請人負擔。 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本件聲請人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( 下同)10,90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16,350元,是本件訴訟費用 合計為27,250元(計算式:10,900+16,350=27,250)。從 而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4,525元(計算式 :27,250×9/10=24,525)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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