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802號
聲 請 人 萊雅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郁智
上
聲請人聲請返還
擔保金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
㈠
相對人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如相對人戶籍地址與
存
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,請提出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為
相對人
住居所之證明。
㈡係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主張
本件聲請?或是依
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?若為後者應補正相對人同意
聲請人取回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063號
提存物之同意書及印
鑑證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