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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18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0年度司聲字第1802號 聲 請 人 萊雅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智 上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  ㈠相對人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如相對人戶籍地址與存   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,請提出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為   相對人住居所之證明。  ㈡係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主張本件聲請?或是依   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?若為後者應補正相對人同意   聲請人取回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063號提存物之同意書及印   鑑證明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1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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