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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20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送達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司聲字第2030號 聲 請 人 全台興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信 相 對 人 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。又對無訴訟能力之公司法人為送達者,應 以法定代理人為受送達人,其送達處所除公司事務所或營業 所外,尚包括法定代理人住居所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27條 第1 項、第136條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(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928號),前經 提存擔保金在案,聲請人嗣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 ,惟因遷移不明而遭退回,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對相對人為公 示送達等語。並提出存證信函、退件信封、本院 100年度司 裁全聲字第50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、本院民事執行處100 年11月9日中院彥民執 100司執全字第519號函、提存書、公 司變更登記表及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等為證。 三、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向相對人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公 司所在地即「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路1段237號5樓之3」寄發存 證信函,且經郵局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等情,固有聲請人提 出之之公司變更登記表、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等為證,惟依 相對人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,相對 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楊佳璋,其戶籍地址為「臺中市○○區○ ○○○路○○○號八樓之2」,而聲請人並未提出曾對相對人一 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上開住居所為送達之證據 資料,則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,即難謂聲請人業曾對相對人 為合法之通知。是尚難認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合於民法第97 條之要件,故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自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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