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030號
聲 請 人 全台興鐵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毅信
相 對 人 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佳璋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
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表意人
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
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
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
民法
第97條定有明文。又對無
訴訟能力之公司法人為送達者,應
以法定代理人為受送達人,其送達處所除公司事務所或營業
所外,尚包括法定代理人
住居所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27條
第1 項、第136條規定甚明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間聲請
假扣押事件(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928號),前經
提存擔保金在案,聲請人
嗣以
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
,
惟因遷移不明而遭退回,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對相對人為公
示送達等語。並提出存證信函、退件信封、本院 100年度司
裁全聲字第505號民事裁定
暨確定證明、本院民事執行處100
年11月9日中院彥民執 100司執全字第519號函、提存書、公
司變更登記表及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等為證。
三、
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向相對人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公
司所在地即「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路1段237號5樓之3」寄發存
證信函,且經郵局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
等情,固有聲請人提
出之之公司變更登記表、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等為證,惟依
相對人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,相對
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楊佳璋,其戶籍地址為「臺中市○○區○
○○○路○○○號八樓之2」,而聲請人並未提出曾對相對人一
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
上開住居所為送達之證據
資料,則
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,即
難謂聲請人業曾對相對人
為合法之通知。是尚
難認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合於民法第97
條之要件,故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自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