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小上字第97號
上 訴 人 陳惠玲
上訴人因安大利實業有限公司與中科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
款事件,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(100年
度中小字第2123號),提起上訴到院。茲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上訴。
應補正之事項如下:
一、
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
裁判,得上訴或
抗告於管轄之地方
法院,其審判以合議行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固
有明文,
惟得就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或抗告之人
,以有上訴權人為限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僅係受不利益之原判決
當事人安大利實業有限公
司之法定
代理人,並
非前述有上訴權之人,且其上訴狀
所載
之被上訴人亦僅為原判決當事人之
法定代理人,是其提起上
訴並非合法。茲限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,由有上訴權人
提起上訴,並指明合法之被上訴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世傑
法 官 陳宗賢
法 官 曹宗鼎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洪千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