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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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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小上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小上字第97號 上 訴 人 陳惠玲 上訴人因安大利實業有限公司與中科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,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(100年 度中小字第2123號),提起上訴到院。茲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: 一、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,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   法院,其審判以合議行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固   有明文,惟得就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或抗告之人   ,以有上訴權人為限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僅係受不利益之原判決當事人安大利實業有限公   司之法定代理人,並非前述有上訴權之人,且其上訴狀所載   之被上訴人亦僅為原判決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,是其提起上   訴並非合法。茲限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,由有上訴權人   提起上訴,並指明合法之被上訴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 顏世傑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陳宗賢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洪千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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