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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13號 原   告 冠億企業社即王子彬 原   告 彥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蓁 原   告 日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國忠 被   告 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元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7月27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,均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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