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13號
原 告 冠億企業社即王子彬
原 告 彥志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彥蓁
原 告 日友通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柳國忠
被 告 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書元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
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2
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7月27
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
缺乏宣告之依據,均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
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