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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建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承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世傑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 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 :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 (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,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 不服;其不服部分,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上訴人若干金錢)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,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榮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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