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38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洪明興
被
上 訴 人 鵬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
代理人 賴曉蓉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 年度建字第13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2,950 元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14,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玉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