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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建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被  告 洪明興 被上 訴 人 鵬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賴曉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 年度建字第13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2,950 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,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許金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玉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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