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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44號 原   告 長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成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      陳明佑 被   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銘璋 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陳銘璋為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中區工程處法定代理 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,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 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70條、第178條 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中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於 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01年12月1日變更為陳銘璋,此有臺灣自 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1月29日台水人字第0000000000號 令1份附卷可憑。爰依前開說明,以裁定命陳銘璋為臺灣自 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中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。 三、據上論結,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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