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建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上列上訴人(即原審被告)與被上訴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 德眾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、龍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、亞興 測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2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億8230萬4651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228萬86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