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56號
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
法定
代理人 胡志強
上列
上訴人(即原審
被告)與被上訴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
德眾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、龍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、亞興
測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
2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之
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億8230萬4651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
幣228萬86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
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