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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72號 原   告 邑得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張勝吉 被   告 凱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益哲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7日上午9時40分,在 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,兩造應於10日內提出「民事爭點整理 狀」(繕本請逕寄對造)。 附註: ⑴原告應就系爭承攬工程業已完工,並經業主驗收完畢之事實, 舉證以實其說。 ⑵被告應就「每坪減少350元」之減少價金基準,提出相關證據 及說明。另就發包予訴外人玖泰顥有限公司施作研磨、修補、 重作EPOXY工序,確已花費款項計790,480元之事實,提出相關 收據或發票,以確定其損害金額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月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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