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72號
原 告 邑得工程行
法定
代理人 張勝吉
被 告 凱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益哲
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
律師
上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7日上午9時40分,在
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,
兩造應於10日內提出「民事
爭點整理
狀」(
繕本請逕寄
對造)。
附註:
⑴原告應就
系爭承攬工程業已完工,並經業主驗收完畢之事實,
舉證
以實其說。
⑵被告應就「每坪減少350元」之減少價金基準,提出相關證據
及說明。另就發包予訴外人玖泰顥有限公司施作研磨、修補、
重作EPOXY工序,確已花費款項計790,480元之事實,提出相關
收據或發票,以確定其損害金額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
書記官 楊月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