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79號
上 訴 人 吳明松
上列
上訴人(即原審
被告)與被上訴人川誠營造有限公司(即泉
誠營造有限公司)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
102年12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
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5萬1087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
幣21萬69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
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楊均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