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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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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吳明松 上列上訴人(即原審被告)與被上訴人川誠營造有限公司(即泉 誠營造有限公司)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 3日所為之裁定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正本關於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萬696元」之記載 ,應更正為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1696元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,定有明文。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,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均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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