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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建字第190號 反 訴原 告 即 被 告 唐瑋勗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晴天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25,266,99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,37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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