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90號
上 訴 人 晴天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蒼蔚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瑋勗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
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51,50
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,636元;本件
反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
的金額為6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750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念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