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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建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晴天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蒼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瑋勗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 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51,50 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,636元;本件反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6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750元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念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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