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43號
上 訴 人 富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崔恒毓
上列
上訴人(即原審原告)與被上訴人尉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
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本院第
一審判決,而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台幣2,037,663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31,794 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
書記官 鐘麗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