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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0年度建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富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恒毓 上列上訴人(即原審原告)與被上訴人尉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,而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2,037,66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,794 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鐘麗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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