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號
聲 請 人
即
被 告 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瑞斌
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
律師
相 對 人
即 原 告 立侑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福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5日所
為100年度建字第5號之判決,經
聲請人聲請更正錯誤,本院裁定
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
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被告 鐵山營造有限公司」
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 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