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6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新弘陽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嘉陽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請
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
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1,017,821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63,464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
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洪千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