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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建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弘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嘉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1,017,82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,464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 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洪千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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