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號
原 告 吉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明雄
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
律師
被 告 真心蓮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金枝
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0 年10月12日上午10時,在
本院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吳詩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