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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智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(智慧財產權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0年度智字第7號 原   告 台灣尼奧克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真 訴訟代理人 蔡永森       張允桓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嬡麗美奈米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  (智慧財產權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  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,0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   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,000元。茲限原告  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  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峻隆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慧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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