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7號
原 告 台灣尼奧克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淑真
訴訟代理人 蔡永森
張允桓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嬡麗美奈米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
損害賠償
(智慧財產權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,0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,000元。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
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
法 官 黃峻隆
法 官 黃佳琪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江慧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