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20號
聲 請 人 歐伯禮
送達代收人 李彩霞
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基督教瑪禮遜協會
上列
當事人聲請捐助章程處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財團法人台灣省基督教瑪禮遜協會捐助
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
件對照表所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
遺囑定
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
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
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
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為必要之處分;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得
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
變更其組織,
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台灣省基督教瑪禮遜協會
之董事長,因本會之捐助章程第3、4條修正變更,
爰檢具修
正章程之會議紀錄1份、新、舊章程各1份、修訂前、後條文
對照表4份、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,請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
語。
三、
經查:財團法人台灣省基督教瑪禮遜協會董事會於民國100
年3月22日召開會議,決議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第3、4條,
有該法人100年3月22日董事會議紀錄附卷
可憑;且聲請人為
該法人之董事長,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
可稽。本院
衡
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,其依法聲請處分,且聲請意旨與財
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,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
牴觸,暨主管機關內政部意見略以:「有關貴院函詢財團法
人台灣省基督教瑪禮遜協會聲請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乙案,
本部無意見」
等情,有內政部100年4月21日台內民字第1000
079250號函在卷
可參,因認
本件聲請變更章程,
核無不合,
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