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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法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4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捐助章程處分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00年度法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歐伯禮 送達代收人 李彩霞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基督教瑪禮遜協會 上列當事人聲請捐助章程處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基督教瑪禮遜協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 件對照表所示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為必要之處分;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得 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 變更其組織,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台灣省基督教瑪禮遜協會 之董事長,因本會之捐助章程第3、4條修正變更,爰檢具修 正章程之會議紀錄1份、新、舊章程各1份、修訂前、後條文 對照表4份、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,請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 語。 三、經查:財團法人台灣省基督教瑪禮遜協會董事會於民國100 年3月22日召開會議,決議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第3、4條, 有該法人100年3月22日董事會議紀錄附卷可憑;且聲請人為 該法人之董事長,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。本院衡 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,其依法聲請處分,且聲請意旨與財 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,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 牴觸,暨主管機關內政部意見略以:「有關貴院函詢財團法 人台灣省基督教瑪禮遜協會聲請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乙案, 本部無意見」等情,有內政部100年4月21日台內民字第1000 079250號函在卷可參,因認本件聲請變更章程,核無不合, 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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