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消債補字第159號
聲請人(
即
債務人) 林國陞
上列
當事人聲請
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,
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消費者
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
,
爰限期命補正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,與更生方案之認可
與否有關,不認
可時須開始清算,請併補提供本院
參酌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
書記官 葉燕蓉
附表一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(一)聲請人現是否擔任「薇妮思創意緣坊有限公司」負責人?│
│ 若是,應補正「薇妮思創意緣坊有限公司」於聲請人聲請│
│ 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、營業人
營業稅│
│ 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。│
│ 如無證明文件,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二)聲請人陳報現於「鴻誠保全」上班,請說明其情形(例如 │
│ 是否為兼職?) ,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文件,供法院審酌│
│ 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三) 聲請人於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列有房租支出,應提出完整 │
│
租賃契約資料(包含契約當事人、租賃期間、租金數額 │
│ 、支付條件、承租房屋地址、租金繳納
記錄等事項)。 │
│ 並請釋明聲請人為何自100年起始有房租支出?有關所列│
│ 「會計師事務費15000元、薇妮思創意緣坊有限公司」情│
│ 形為何?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四)聲請人陳報曾與國泰世華銀行協商成立,
惟僅填載資方在│
│ 8月未給付薪資,導致還款困難等語,
難認已盡釋明之義 │
│ 務。聲請人應補正「協商成立後,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│
│ 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,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│
│ 條件」。並就「協商時確定之財產總價值及債務總金額」│
│ 等事項
予以詳實填載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五) 聲請人之戶籍地
非設於臺中地院法院轄區,應釋明有於 │
│ 轄區久住之事證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:(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,可列印填寫)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請就更生償還計畫草案之更生方案最低標準方案(2)、(3)│
│之事項,予以詳實填載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