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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消債補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更生事件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0年度消債補字第159號 聲請人( 即債務人)  林國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 ,爰限期命補正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。 三、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,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,不認 可時須開始清算,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附表一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(一)聲請人現是否擔任「薇妮思創意緣坊有限公司」負責人?│ │ 若是,應補正「薇妮思創意緣坊有限公司」於聲請人聲請│ │ 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、營業人營業稅│ │ 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。│ │ 如無證明文件,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(二)聲請人陳報現於「鴻誠保全」上班,請說明其情形(例如 │ │ 是否為兼職?) ,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文件,供法院審酌│ │ 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(三) 聲請人於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列有房租支出,應提出完整 │ │ 租賃契約資料(包含契約當事人、租賃期間、租金數額 │ │ 、支付條件、承租房屋地址、租金繳納記錄等事項)。 │ │ 並請釋明聲請人為何自100年起始有房租支出?有關所列│ │ 「會計師事務費15000元、薇妮思創意緣坊有限公司」情│ │ 形為何?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(四)聲請人陳報曾與國泰世華銀行協商成立,惟僅填載資方在│ │ 8月未給付薪資,導致還款困難等語,難認已盡釋明之義 │ │ 務。聲請人應補正「協商成立後,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│ │ 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,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│ │ 條件」。並就「協商時確定之財產總價值及債務總金額」│ │ 等事項予以詳實填載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(五) 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院法院轄區,應釋明有於 │ │ 轄區久住之事證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表二:(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,可列印填寫)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請就更生償還計畫草案之更生方案最低標準方案(2)、(3)│ │之事項,予以詳實填載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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