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簡上字第27號
上 訴 人 王志盟
被
上 訴人 林茂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
19日本院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5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,本院
合議庭於民國100年5月13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元
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
算之利息,及該部分
假執行之宣告,
暨訴訟費用之
裁判均廢棄。
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其餘
上訴駁回。
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十七,餘由被上訴人
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上訴人部分:
㈠被上訴人起訴主張:
被上訴人執有上訴人於民國95年3月18日簽發如附表所示之
本票11紙(下稱
系爭11紙本票),票面金額合計新臺幣(下
同)302,500元。
詎屆期提示竟不獲付款,
迭經催討未獲置
理。
爰依票據
法律關係提起
本件訴訟,請求上訴人給付等語
。
並聲明:⒈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02,500元,及自96年
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。⒉請
依
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㈡於本院補陳:
被上訴人於本件起訴前最後一次向上訴人請求票款是於98年
2月初。
惟上訴人於96年12月間、97年6月中旬、98年4月間
均向被上訴人稱其沒有錢,且另有銀行貸款,故無法清償,
請求緩期清償。再者,被上訴人係因上訴人為發票人,而請
求上訴人給付票款,並未以系爭11紙本票原因事實之
法律關
係請求等語。
二、上訴人部分:
㈠上訴人於原審經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亦未提
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㈡於本院補陳:
⒈被上訴人
承攬上訴人辦公廳舍裝修,
嗣因故無法繼續,
兩造
乃簽立
切結書,同意由上訴人簽發包含系爭11紙本票在內之
20張本票給付裝修款項。而上訴人均按時給付,惟屆第10期
款時,上訴人通知被上訴人將給付款項以換回前開本票,惟
被上訴人均置之不理。
⒉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本票,到期日分別為96年2月至96年9
月之每月5日。而被上訴人起訴日期為99年9月27日(上訴人
誤載為29日),距前開到期日已逾3年,依票據法第22條規
定,該票據
請求權因被上訴人3年間不行使而時效消滅。
⒊另如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本票,到期日分別為96年10月至
96年12月每月5日。然被上訴人
自承該款項係其承攬裝潢之
款項,是該部分之款項,依
民法第127條第1項第7款規定,
因被上訴人2年間不行使而時效消滅。
三、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,上訴人提起上訴,並
上訴聲明:
㈠原判決廢棄。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
駁回。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:上訴駁回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㈠按票據上之權利,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,自到期日起
算;見票即付之本票,自
發票日起算;3年間不行使,因時
效而消滅,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
消滅時效,
因左列事由而中斷:一、請求。二、承認。三、起訴;時效
因請求而中斷者,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,視為不中斷
;時效完成後,
債務人得拒絕給付,為民法第129條第1項、
第130條、第144條第1項所分別明定。而由民法第130條之規
定而觀,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,請求人
苟欲保持中斷之效力
,
非於請求後6個月內起訴不可。如僅繼續不斷的為請求,
而未於請求後6個月內起訴,其中斷之效力,即無由保持(
最高法院71年度臺上字第3435號判決
參照)。再按票據為文
義證券及無因證券,票據上之權利義務,悉依票上
所載文義
定之,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,票據上權利之行使,
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,是本票縱因其原因關係之請求
權已罹時效消滅,執票人亦
非不得依本票文義行使其權利。
㈡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本票部分:
被上訴人主張其執有上訴人簽發之系爭11紙本票,
業據提出
系爭11紙本票為證。而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本票之到期日分
別為96年2月至96年9月之每月5日,
揆諸前開規定,被上訴
人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,其票款
請求權時效為
自本票到期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被上訴人主張其於
本件起訴前最後一次係於98年2月初向上訴人請求給付票款
等語,然此為上訴人所否認。惟縱使為真,因被上訴人並未
於請求後6個月內起訴,遲至99年9月27日始提起本件給付票
款訴訟,此有附於原審卷之民事
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戳
可稽
,揆之上開規定,則其請求中斷之效力即無由保持甚明。另
被上訴人雖再稱上訴人於96年12月間、97年6月中旬、98年4
月間均向其請求緩期清償等語,然此亦為上訴人所否認。而
被上訴人所聲請之證人吳威震證稱:我是兩造之朋友,當時
兩造約定上訴人每月要還款1次,上訴人於3、4年前有請我
拿約10次的錢給被上訴人。上訴人拿錢請我交給被上訴人時
,要我將本票拿回,待我與上訴人見面時再將本票還給上訴
人。我只知道上訴人常常沒有按期清償,有時沒有給,拖到
隔月才給2次。我並不知道兩造間是否有緩期清償之約定,
亦不知上訴人是否曾向被上訴人請求緩期清償等語(見本院
卷第41頁正、背面)。足見,被上訴人所提出之上開證據方
法並不足以證明上訴人有向其請求緩期清償,被上訴人復未
能舉出其他有利之證據證明之。是即
難認上訴人有因向被上
訴人請求緩期清償而生承認之效力。據上,被上訴人就如附
表編號1至8所示本票之票款請求權已
罹於時效而消滅。上訴
人援引時效
抗辯而拒絕給付,
於法有據。從而,被上訴人請
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本票之票款220,000元及
利息,為無理由。
㈢如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本票部分:
而如附表編號9至11所示本票之到期日分別為96年10月至96
年12月之每月5日,則至被上訴人於99年9月27日提起本件訴
訟,尚未逾3年之票據請求權時效。上訴人雖辯稱該款項係
被上訴人承攬裝潢之款項,依民法第127條第1項第7款規定
,因被上訴人2年間不行使而時效消滅等語。惟揆之前開說
明,如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本票縱因其原因關係之請求權
已罹時效消滅,被上訴人非不得依本票文義行使其權利,即
被上訴人仍得依票據法律關係向上訴人請求給付票款。是上
訴人此部分之時效抗辯,並無理由。從而,被上訴人請求上
訴人給付如附表編號9至11所示本票之票款合計82,500元,
及
遲延利息,為有理由。
五、
綜上所述,被上訴人依票據法律關係,請求上訴人給付82,
500元,及自96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計
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;超過上開應准許之金額部
分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,未
及審酌上訴人於本院所為之時效抗辯,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
決,並為假執行之宣告部分,
即有未合,
上訴意旨就此部分
指摘原判決不當,求予廢棄改判,為有理由,爰
予以廢棄改
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,原審判命上訴
人給付,並為假執行之宣告,核無違誤,應予以維持,上訴
意旨指摘原判決該部分不當,求予廢棄改判,則無理由,應
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、
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
項證據資料,
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
附此
敘明。
七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一部有理由,一部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9條第1項、第450條、第79條,判
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
法 官 黃峻隆
法 官 黃佳琪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
書記官 江慧貞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發票人│ 票據號碼 │ 票面金額 │發 票 日│到 期 日│
│號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⒈│王志盟│ WG0000000│ 27,500元│ 95年3月18日│ 96年2月5日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⒉│王志盟│ WG0000000│ 27,500元│ 95年3月18日│ 96年3月5日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⒊│王志盟│ WG0000000│ 27,500元│ 95年3月18日│ 96年4月5日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⒋│王志盟│ WG0000000│ 27,500元│ 95年3月18日│ 96年5月5日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⒌│王志盟│ WG0000000│ 27,500元│ 95年3月18日│ 96年6月5日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⒍│王志盟│ WG0000000│ 27,500元│ 95年3月18日│ 96年7月5日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⒎│王志盟│ WG0000000│ 27,500元│ 95年3月18日│ 96年8月5日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⒏│王志盟│ WG0000000│ 27,500元│ 95年3月18日│ 96年9月5日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⒐│王志盟│ WG0000000│ 27,500元│ 95年3月18日│ 96年10月5日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⒑│王志盟│ WG0000000│ 27,500元│ 95年3月18日│ 96年11月5日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⒒│王志盟│ WG0000000│ 27,500元│ 95年3月18日│ 96年12月5日│
└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