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2號
聲 請 人 林錦坤
聲 請 人 林桓宥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
相對人伍輝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
檢查人事件,
核屬非訟事件法第172條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
司
非訟事件,依
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應徵收聲請
費用新臺幣1,000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;另聲請人提出之聲
請書狀內未記載相對人伍輝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
理人及其真正
住居所等,亦應補正。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補繳
上開聲請費用,以及補正相對人之
法定代理
人住、居所。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。
二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張珮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