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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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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0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簽名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19號 原   告 康福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玲 被   告 黃陳富美 當事人間請求於董事會議事錄簽名或蓋章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第1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00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柏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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