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19號
原 告 康福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秀玲
被 告 黃陳富美
當事人間請求於董事會議事錄簽名或蓋章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係
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4第1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0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宗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