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51號
原 告 昇輝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昇輝
被 告 寶豐精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居勇
當事人間給付
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
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3,24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新臺幣33,07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