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0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工程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56號 原   告 俊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張雪峯 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恒良即漢光工業 社、陳恒德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820,355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,030元,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8,530元。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柏倫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