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56號
原 告 俊儒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張雪峯
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陳恒良即漢光工業
社、陳恒德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台幣820,355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9,030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8,530元。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
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