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84號
原 告 承寬有限公司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李世傑發
支付命
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
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,613,875元,應繳
裁判費
新台幣26,93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
,尚應補繳新台幣26,438元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,補正起訴
準備書狀,表明下列
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(應附
繕本或影本):
㈠、
當事人及法定
代理人。
㈡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
㈢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
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