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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0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1084號 原   告 承寬有限公司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李世傑發支付命  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 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  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  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,613,875元,應繳裁判費   新台幣26,93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  ,尚應補繳新台幣26,438元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,補正起訴準備書狀,表明下列   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(應附繕本或影本):   ㈠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   ㈡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   ㈢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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