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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1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1136號 原   告 聯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貴       蔡秀鳳       曾玉綺       曾玉瑋       曾嘉璋 被   告 洪挺貿 一、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   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   77條之1第2項明文參照。復按「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   價額,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   之」,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、92年台抗字第   150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對其之債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  ,故被告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執行處90年度營所稅執特   專字第67387號強制執行事件即不得參與分配,而聲明求為   判決被告就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案款分配表所受分配及未分   配之金額均應更正為零。而上開執行案件之總分配、拍賣金   額為新台幣(下同)8,767,653元,且無餘額可供分配予原   告。但若分配予被告之費用為零,則於分配台中市政府方稅   務局依法代為扣繳之房屋稅7,820元,及台中監理所一般債   權15,380元後,應有餘額8,744,453元可供分配予原告,有   分配表在卷可憑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即為原告因變更分   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8,744,45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,   6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  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 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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