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1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64號 原   告 承源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成 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啟楨發支付命令 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  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萬元,應繳裁判      費新台幣109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      尚應補繳新台幣10400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件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