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73號
原 告 原凱服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淑娟
原 告 董威廷
前2 人共同
送達代收人 張舷純
被 告 黃湧淇
采衣服飾有限公司
上 1 人
法定代理人 鐘志雄
一、
上開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:
(一)原告
訴之聲明第一項、第二項部分,係請求命被告二人
連
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165,450 元、500,000 元,合計66
5,45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270 元。
(二)訴之聲明第三項部分,係請求判命被告二人將如訴之聲明
第三項所示之道歉聲明內容以
存證信函一式三份方式寄發
原告二人及國立雲林科技大學電機工程系學會,屬
非財產
權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,應徵收
訴
訟費用3,000 元。
(三)綜上,原告總計應繳之裁判費為10,2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吳詩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