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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1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75號 原   告 傳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浚雄 原告與被告鄧喬夫間清償債務事件,前聲請對被告鄧喬夫發支付 命令,惟被告鄧喬夫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6,460元,應繳裁    判費新臺幣7,1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   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6,660元。 (二)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,補正書狀,表明下列各款事    項,提出於法院,並另以繕本或影本逕寄被告,檢具掛號    回執到院:    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    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    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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