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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1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79號 原   告 王俊仁       林育儀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宜昇企業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原告二人均主張其並未出資 被告公司,因而訴請確認兩造間之股東關係並不存在,故其顯 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。 又原告2人主張被告公司已於民國96年8月20日廢止,而依公司法 第113條準用第79條前段規定,原告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,如獲 勝訴判決,亦免除清算人責任,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屬不能核 定,故應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以同法第466條第1項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,是本件就 各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均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,各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,335元(2人合計34,670元)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2人均各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顏督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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