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80號
原 告 鵬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曉蓉
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洪明興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係由廖健智律師
以訴訟代理人身分提出
起訴狀,然並未檢附委任書,亦未依法繳
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22,851元,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13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正其訴訟
代理權之欠缺,並補繳裁判費,如未依期補正,
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