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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1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1180號 原   告 鵬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曉蓉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明興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係由廖健智律師 以訴訟代理人身分提出起訴狀,然並未檢附委任書,亦未依法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22,851元,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13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其訴訟代理權之欠缺,並補繳裁判費,如未依期補正, 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0   年  8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0   年  8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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