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98號
原 告 亞世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勛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加川興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萬4754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
幣556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
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林玉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