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28號
原 告 金洋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天慧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喜樂之泉股份有限公司、喜樂愛之泉有限公
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喜樂之泉股份有限
公司、喜樂愛之泉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喜樂之泉股
份有限公司、喜樂愛之泉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萬2039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
幣644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
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張珮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