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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2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29號 原   告 鄭雪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固新皮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、薪資 共新臺幣(下同)674,963 元部分,為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380 元,原告 請求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,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00元, 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3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鍾貴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童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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