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29號
原 告 鄭雪鳳
上列原告與
被告固新皮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原告請求給付
資遣費、薪資
共新臺幣(下同)674,963 元部分,為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380 元,原告
請求給付
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,為
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00元,
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3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貴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童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