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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2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1281號 原   告 力勤精密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芬 訴訟代理人 柳樹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炫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【民國(下同)100年度司促字第28692號】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 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7,758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,82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7,3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7,324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榮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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