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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3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49號 原   告 利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新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進添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,000,000 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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