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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3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1372號 原   告 俐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滿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任發營造股份有  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 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 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   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916,483元,應繳    裁判費20,00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    應補繳19,508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淑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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