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72號
原 告 俐源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秋滿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任發營造股份有
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
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916,483元,應繳
裁判費20,00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19,508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