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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3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補字第1385號 原   告 義昇軸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輝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正統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(100年度司促字第29092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620,23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,應繳裁判費6,8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,尚應補繳6,3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 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 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 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洪千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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