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85號
原 告 義昇軸承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志輝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正統實業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(100年度司促字第29092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620,23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3規定,應繳
裁判費6,8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
,尚應補繳6,3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
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洪千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