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99號
原 告 勤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錫麟
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(即被
繼承人劉
建欒之
遺產管理人)
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
原告勤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財政
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(即被
繼承人劉建欒之遺產管理人
)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540,000元,應繳
裁判費5,8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34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
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慧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
元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
書記官 林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