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3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1399號 原   告 勤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錫麟 被  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(即被繼承人劉       建欒之遺產管理人)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原告勤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財政 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(即被繼承人劉建欒之遺產管理人 )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540,000元,應繳裁判費5,8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34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 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5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雅慧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