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08號
原 告 葉文中
上列原告與
被告潭興精工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
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
定為新台幣(下同)3,074,167元,應繳
裁判費31,492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0,992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繳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廖碩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