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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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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4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1408號 原   告  葉文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潭興精工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(下同)3,074,167元,應繳裁判費31,492元,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0,992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碩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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