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16號
原 告 陳光男
送達代收人 陳騏琳
被 告 林 萍
被 告 柯淑芬
被 告 忠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明仁
上列
當事人間
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(2137.8×3100=000000
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63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