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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4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1444號 原   告 皇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恩珮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紅樹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(100年度司促字第12170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4,13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 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6,0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,尚應補繳5,56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,並應提出民事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一份(載明:訴之 聲明、事實理由及證據)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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