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44號
原 告 皇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恩珮
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紅樹營造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100年度司促字第12170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4,13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
之13規定,應繳
裁判費6,0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外,尚應補繳5,56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
裁判費,並應提出民事
準備書狀正本、
繕本各一份(載明:
訴之
聲明、事實理由及證據)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