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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4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64號 原   告 暘正迫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晏林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耕粱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(100年度司促字第36697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622, 08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裁判費6,830元,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330元。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 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蔡建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楊金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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