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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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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4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補字第1466號 原   告 臺灣儀器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日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焜生、資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5,240,86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,975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俞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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