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66號
原 告 臺灣儀器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日盛
上列原告與
被告洪焜生、資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5,240,86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,975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何俞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