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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5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1518號 原   告 巨創通信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洺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1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, 69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詩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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