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18號
原 告 巨創通信系統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洺嶢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1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,
69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吳詩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