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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5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1595號 原   告 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康仕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凱迪亞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哥倫比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四人共同  楊正大 法定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美玲間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80萬 元,應繳裁判費8,7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 應補繳8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廖碩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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