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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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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6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07號 原   告 宏典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宗飛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健筌機電有限公司、翁自強、劉宥瑀間請求   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本院100年   度促字第37497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  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   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  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65,586元,應   繳裁判費17,53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   應補繳17,033元。 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,補正起訴準備書狀,表明下列   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(應依對造人數附繕本):   ⑴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   ⑵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   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俞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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