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07號
原 告 宏典電線電纜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宗飛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健筌機電有限公司、翁自強、劉宥瑀間請求
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0年
度促字第37497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
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65,586元,應
繳
裁判費17,53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17,033元。
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,補正起訴
準備書狀,表明下列
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(應依
對造人數附
繕本):
⑴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。
⑵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
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何俞瑩